為配合監獄行刑法及羈押法條文修正,自109年7月15日起,有關收容人親友送入金錢、飲食及必需物品等相關規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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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09-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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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金門監獄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7月13日
發文字號:金監戒字第10905060340號
主旨:為配合監獄行刑法及羈押法條文修正,自109年7月15日起,有關收容人親友送入金錢、飲食及必需物品等相關規定。
依據:依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金錢部分:每一送入人對個別收容人每日限一次,每次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但收容人之保管金總額已逾十萬元者,本監得限制送入金錢之次數或數額。
二、飲食部分:
(一)種類限以菜餚、水果、糕點及餅乾為限,被告次數每日一次,受刑人次數每三日一次,每次不得逾二公斤。
(二)受觀察勒戒人依「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11條但書規定,不得送入飲食。四、未來本監將視疫情發展狀況再行公告通知相關辦理事項。
三、必需物品部分:每一送入人對個別收容人每月限一次,其種類、數量及限制如下;但收容人所有之數量顯超出個人生活所需,或囿於保管處所及收容人生活空間,本監得限制或禁止送入。另,為避免物品經本監限制或禁止送入,下列(一)至(五)類必需物品儘量請收容人依實際需求逕向機關提出報告申請。
(一)衣、褲、帽、襪、內衣及內褲,各以三件為限。
(二)被、毯、床單、枕頭、肥皂、牙膏、牙刷及毛巾,各以一件為限。
(三)圖書雜誌,以三本為限。
(四)信封五十個、信紙一百張、郵票總面額三佰元、筆三支為限。
(五)親友照片以三張為限。
(六)眼鏡,依收容人實際需求送入。
(七)全民健康保險憑證等身分識別文件,依收容人實際需求送入。
四、送入時間:週一至週五之上午8時至11時;下午1時30分至4時(假日接見受理寄送菜餚、眼鏡、健保卡、金錢及百貨)。
五、送入方式:於本監接見室辦理登記並應繳驗身分相關證明文件後,由接見窗口送入。
六、送入財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限制及禁止送入:
(一)違反上開所列事項。
(二)送入之財物,無法施以檢查、經本監檢查後發現夾帶違禁物品、或經檢查後可能造成變質無法食(使)用。
(三)送入之財物,屬易腐敗、有危險性、有害或不適於保管、或有妨礙衛生疑慮。
(四)依監獄行刑法或其他法規所定不得或不宜送入之情形。
(五)有事實足認有其他妨害本監秩序或安全之情事。
七、外界送入之財物,如涉有刑事不法嫌疑者,本監將依法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切勿以身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