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本監辦理送入飲食之處理原則公告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5-12
- 資料點閱次數:384
法務部矯正署金門監獄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
發文字號:金監戒字第11005060220號
主旨:有關本監辦理送入飲食之處理原則。
依據:依法務部矯正署110年4月28日法矯署安字第11004001950號函辦理。
公告事項:
- 按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外界送入飲食之種類,以菜餚、水果、糕點及餅乾為限。
- 考量我國飲食習慣趨向多元,又因食材組合具變化性,且不同國籍、地區之收容人飲食文化亦有差異,菜餚之內涵無法排除米、麵等我國通常認為屬主食之食材,故所送入之菜餚為主食或含有主食得以送入。
- 惟如本監認外界送入之飲食符合本辦法第8條第1項之規定時,仍得限制或禁止送入,以維護機關之秩序或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