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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金門監獄: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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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本監辦理送入飲食之處理原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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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110-05-12
  • 資料點閱次數:232

法務部矯正署金門監獄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57

發文字號:金監戒字第11005060220

主旨:有關本監辦理送入飲食之處理原則。

依據:依法務部矯正署110428日法矯署安字第11004001950號函辦理。

公告事項:

  1. 按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外界送入飲食之種類,以菜餚、水果、糕點及餅乾為限。
  2. 考量我國飲食習慣趨向多元,又因食材組合具變化性,且不同國籍、地區之收容人飲食文化亦有差異,菜餚之內涵無法排除米、麵等我國通常認為屬主食之食材,故所送入之菜餚為主食或含有主食得以送入。
  3. 惟如本監認外界送入之飲食符合本辦法第8條第1項之規定時,仍得限制或禁止送入,以維護機關之秩序或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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