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法務部矯正署金門監獄:回首頁

:::

問 11-3、承上題,這類型的移監申請一定會過嗎?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6-16
  • 資料點閱次數:1039

答:

一、不一定。有可能因受刑人資格條件不符;或指定移入之監獄條件不符或難以繼續收容受刑人等情形,而否准移監申請。

二、受刑人因有前述移監需求,而向監獄申請移監者,執行監獄會先就受刑人之資格條件進行初步審核,如受刑人符合下列規定,執行監獄會將檢附受刑人名籍資料、移監合格名冊及相關證明文件,報請矯正署審查:

(一)新入監執行已逾 4 個月或由其他監獄移入執行已逾 6 個月。

(二)殘餘刑期逾 4 個月。

(三)無假釋案件在審查中。

三、矯正署會根據監獄陳報之資料,進行准否移監之審查,經審查符合下列規定者,得核准移送指定之監獄:

(一)受刑人符合指定之監獄收容標準。

(二)指定之監獄收容人數未逾核定容額。

(三)執行監獄與指定之監獄非屬同一直轄市、縣(市)。

(四)指定之監獄無重大施工、修繕;或急迫之安全或衛生危險。

(五)受刑人指定之監獄不符前述()()()之情形者,矯正署 得依受刑人意願,核准移送與指定之監獄在同一地區之其他監獄。受刑人親友如不清楚同一地區之劃分方式,得逕向執行監獄總務 科詢問。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