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9-2、收容人親屬病危時,如何申辦返家探視?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6-16
- 資料點閱次數:575
答:
一、要件:收容人之祖父母、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子女或兄弟姊妹, 有生命危險時,得經機關報請法務部矯正署核准戒護返家探視,並於
24 小時內返回;其在外期間,予以計算刑期。
二、應備文件:收容人如有病危返家探視的需要,應由收容人本人或其親友應填寫申請書向機關指定窗口申請,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醫療機構開立之診斷證明書。
(二)醫療機構開立之最近 3 日內病危通知書或其他足資證明病危之文件。
(三)足資證明收容人與探視對象關係之戶政或其他相關文件(例如戶口名簿、戶籍謄本等)。
三、申請期間:於醫療機構開立之病危通知書或其他足資證明生命危險文件之 3 日內。
四、「法務部便民服務線上申辦系統」提供相關文件供下載使用。(https://www.auth.moj.gov.tw/lp.asp?CtNode=57&CtUnit=6&BaseDSD=21&mp=4)( 採 憑 證 作 業 )
(https://eservice.moj.gov.tw/ct.asp?xItem=125404&ctNode=23461&mp=275)(採非憑證作業)
五、收容人若於矯正機關內已填具「申請電子戶籍謄本同意書」,同意機關代其列印電子戶籍謄本者,收容人親友可免附收容人之戶政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