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2-10 、收容人無力負擔醫療費用時,卻罹患疾病需要就醫時,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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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1-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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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依照全民健康保險法之規定,收容人就醫時應自行負擔掛號費用,以及門診、急診或住院等相關醫療費用,收容人如有經濟困難,無力向醫療機構繳納 其應自行負擔之費用者,得循下列方式辦理:
一、符合全民健康保險經濟困難認定標準規定情形者,得檢具相關資料, 向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申請無息貸款。
二、向執行機關提出申請,由機關委請醫療機構或醫師診治:
(一)申請期限:接受診治前或接受診治後三個月內。
(二)應備文件:最近一年內村(里)長所開具之清寒證明、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等資料。
(三)收容人之經濟困難狀況於認定之日起六個月後仍未改善,仍有就醫需求者,須重新提出申請。
(四)經認定符合經濟困難無力支應醫療費用之收容人,於接受診治療程結束後六個月內,其保管金或勞作金得支付醫療費用者,機關得自保管金或勞作金扣繳。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將追繳為收容人延請醫療機構或醫師施行醫療衍生之費用:
1.提供不實之資料。
2.隱匿或拒絕提供機關要求之資料。
3.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