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2-5、收容或執行期間,倘有服用藥物之需求時,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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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1-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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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二代健保實施後,已有醫療院所進入矯正機關開設門診,如因罹患疾病有須服用藥物者,得於機關內門診就醫,並依醫囑服用藥物。
二、收容人進入機關時得攜帶藥品,藥品應備有完整之藥袋包裝或處方箋可供辨識,藥袋包裝之標載應包括病患姓名、藥品名稱、藥品單位含量及數量、藥品用法及用量、醫療機構或藥局之名稱及地址、調劑者姓名以及調劑或交付日期,經機關核對後發給使用。須施打胰島素者,應備妥診斷證明書、處方箋、針具及須使用之藥品。
三、在機關經醫師診治認有必要使用之藥品,卻無法於機關取得者,得填具申請表,向機關申請由親友送入藥品。外袋包裝需完整未經拆封,並有完整標示之藥袋、診斷證明書或處方箋等,以收容人本人之藥品為限。
四、送入方式:收容人親屬得以郵寄、經由機關指定時間、地點送入,或其他經機關許可之方式送入。並須備妥處方箋及相關證明文件,依機關規定之程序申請核准後始得送入。
五、藥品若不符前揭規定,無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許可字號、或有標示不明及包裝破損等情形時,矯正機關將會拒收。
六、拒收藥品之處理原則:
(一)收容人得自費將藥品寄至指定處所,或請親友至機關領回。
(二)如收容人不為處理,機關得將藥品逕為銷毀,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