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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金門監獄: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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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15-11、學生編等條件為何?免除或停止執行之規定為何?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6-15
  • 資料點閱次數:1851

答:

一、凡執行感化教育期間,機關都會給予編等。其累進處遇分為 4 等,第 4等、第 3 等、第 2 等、第 1 等,由機關考核其行狀,自第 4 等依序進等。

二、免除執行感化教育部分:

(一)依刑法宣告之感化教育受處分人,執行逾 6 個月,已進入第 1 等,而其第 1 等成績最近 3 個月內,每月得分在 42 分以上,執行機關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後,報請檢察官聲請法院免予繼續執行。

(二)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諭知之感化教育受處分人,執行逾 6 個月,已進入第 1 等,而其第 1 等成績最近 3 個月內,每月得分在 42 分以上, 執行機關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聲請少年法院或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裁定免除執行。

三、停止執行感化教育部分:

(一)依刑法宣告之感化教育受處分人,執行逾 6 個月,已進入第 2 等,而其第 2 等成績最近 3 個月內,每月得分在 42 分以上,執行機關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後,報請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停止其處分之執行,停止期間並付保護管束。

(二)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諭知之感化教育受處分人,執行逾 6 個月,已進入第 2 等,而其第 2 等成績最近 3 個月內,每月得分在 42 分以上, 執行機關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聲請原為感化教育處分之少年法院或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裁定停止執行,停止期間應裁定交付保護管束。

四、少年在保護管束期間違反應遵守之事項,情節重大,少年保護官得聲請少年法院裁定撤銷保護管束,將所餘之執行期間令入感化處所施以感化教育,其所餘之期間不滿 6 月者,應執行至 6月。

五、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54 條第 1 項規定,保護處分之執行至多執行至滿21 歲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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