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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金門監獄: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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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15-6、假釋出監人在什麼情況下會被撤銷假釋?殘餘刑期如何適用?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6-15
  • 資料點閱次數:1404

答:

一、假釋出監之受保護管束人,有下列情形,執行保護管束檢察署觀護人會依法函請原假釋監獄撤銷假釋:

(一)依刑法第 78 條第 1 項規定,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於判決確定後 6 月以內,撤銷其假釋。但假釋期滿逾 3 年者,不在此限。

(二)假釋期間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74 條之 2 各款情節重大者得撤銷假釋。包括

(1)保持善良品行,不得與素行不良之人往還

2)服從檢察官及執行保護管束者之命令

3)不得對被害人、告訴人或告發人尋釁

(4)對於身體健康、生活情況及工作環境等,每月至少向執行保護管束者報告  1

(5)非經執行保護管束者許可,不得離開受保護管束地;離開在 10 日以上時,應經檢察官核准。

二、假釋經撤銷後,應繼續執行其所餘刑期,說明如下:

(一)適用 95 年 7 月 1 日施行之刑法:假釋經撤銷後,因其假釋在外的日數不算入刑期內,有期徒刑者應繼續執行其所餘刑期,無期徒刑者應執行  25  年(不得再陳報假釋),方能再接續執行他刑。

(二)適用 86 年 11 月 28 日施行之刑法:假釋經撤銷後,因其假釋在外的日數不算入刑期內,有期徒刑者應繼續執行其所餘刑期,無期徒刑者應執行 20 年(不得再陳報假釋),方能再接續執行他刑。

(三)適用 83 年 1 月 30 日施行之刑法:假釋經撤銷後,因其假釋在外的日數不算入刑期內,有期徒刑者應繼續執行其所餘刑期,無期徒刑者應執行 10 (得陳報假釋),如符合假釋要件時仍可提報假釋。

三、撤銷假釋受刑人之責任分數,須按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19 條所定責任分數之標準,增加責任分數 2 分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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