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15-2、受刑人假釋的條件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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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2-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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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假釋就是受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的執行者,在刑期尚未屆滿前,執行 逾法定期間,且確有改悔向上的實據,由監獄報請矯正署許可後,暫 時釋放出獄。出獄後,如不再犯罪或無違反保護管束期間應遵守事項, 原來尚未執行的刑期,即當作已經執行完畢。但如被撤銷假釋,原來 未執行的刑期將重新送監執行。
二、陳報假釋之要件係依犯罪時間點認定,法定條件如下:
(一)成年受刑人:
- 適用 95 年 7 月 1 日施行之刑法:無期徒刑執行逾 25 年;初再犯有期徒刑執行逾 2 分之 1,累犯逾 3 分之 2;但有期徒刑之執行至少須滿 6 月;如適用 86 年 11 月 28 日施行之刑法:一般受刑人無期徒刑須執行超過 15 年、累犯逾 20 年,有期徒刑超過刑期的 2 分之 1,累犯逾 3 分之 2;如適用 83 年 1 月 30 日施行之刑法:一般受刑人無期徒刑須執行超過 10 年,有期徒刑逾 3 分之1。
- 最近 3 個月內教化、作業、操行等各項成績分數,均應在 3 分以上。但不堪作業者,作業成績分數不在此限。
- 有悛悔實據。
(二)少年受刑人:
- 無期徒刑執行逾 7 年,有期徒刑逾 3 分之 1;但有期徒刑之執行至少須滿 6 月。
- 累進處遇進至 2 級以上(適用於少年矯正學校之受徒刑執行學生)。
- 最近 3 個月內輔導(教化)分數應在 4 分以上,操行分數應在 3分以上,學習(作業)分數應在 2 分以上。但不堪作業者,作業成績分數不在此限。
- 有悛悔實據。
三、裁判確定前羈押日數,以 1 日折抵有期徒刑 1 日。又執行無期徒刑者,其羈押之日數不得折抵。但羈押日數超過 1 年的部分則計入執行刑期內。
四、符合上述條件者,得提報假釋審查會審議後,再由機關陳報矯正署審查,經許可者,始得假釋。但執行未滿 6 個月、重罪累犯、性侵犯經治療或輔導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