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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金門監獄: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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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11-4、請問申請到外役監獄執行的條件為何?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6-16
  • 資料點閱次數:1385

答:

外役監遴選受刑人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積極資格:

(一)受有期徒刑之執行逾二個月。

(二)刑期 7 年以下;刑期逾 7 年未滿 15 年而累進處遇進至第 3 級以上;刑期 15 年以上而累進處遇進至第 2 級以上;無期徒刑累進處遇應進至第 1 級。

(三)有悛悔實據,身心健康適於外役作業,上開條件係指無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1. 聚眾騷動或強暴脅迫執行公務之人員或醫事、輔導之人員。
  2. 有脫逃之行為或有事實足認有脫逃之虞。
  3. 反覆實施誣控濫告、侮辱管教人員之行為。
  4. 最近一年內有違規紀錄或執行期間違規三次以上。
  5. 曾被遴選至外役監執行,因違背紀律或怠忽工作,情節重大, 經核准解送其他監獄執行。
  6. 曾被遴選從事監外作業,因違背紀律或怠忽工作,情節重大, 遭停止其監外作業。
  7. 現罹法定傳染病或精神疾病。
  8. 重度肢體障礙。

 

二、消極資格:受刑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遴選:

(一)犯刑法第 161 條之罪。

(二)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

(三)累犯。但已執行完畢之前案均為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者, 不在此限。

(四)因犯罪而撤銷假釋。

(五)另有保安處分待執行。

(六)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2 條第 1 項所列各款之罪或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2 條第 2 款所稱之家庭暴力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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