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11-4、請問申請到外役監獄執行的條件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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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2-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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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外役監遴選受刑人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積極資格:
(一)受有期徒刑之執行逾二個月。
(二)刑期 7 年以下;刑期逾 7 年未滿 15 年而累進處遇進至第 3 級以上;刑期 15 年以上而累進處遇進至第 2 級以上;無期徒刑累進處遇應進至第 1 級。
(三)有悛悔實據,身心健康適於外役作業,上開條件係指無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 聚眾騷動或強暴脅迫執行公務之人員或醫事、輔導之人員。
- 有脫逃之行為或有事實足認有脫逃之虞。
- 反覆實施誣控濫告、侮辱管教人員之行為。
- 最近一年內有違規紀錄或執行期間違規三次以上。
- 曾被遴選至外役監執行,因違背紀律或怠忽工作,情節重大, 經核准解送其他監獄執行。
- 曾被遴選從事監外作業,因違背紀律或怠忽工作,情節重大, 遭停止其監外作業。
- 現罹法定傳染病或精神疾病。
- 重度肢體障礙。
二、消極資格:受刑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遴選:
(一)犯刑法第 161 條之罪。
(二)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
(三)累犯。但已執行完畢之前案均為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者, 不在此限。
(四)因犯罪而撤銷假釋。
(五)另有保安處分待執行。
(六)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2 條第 1 項所列各款之罪或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2 條第 2 款所稱之家庭暴力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