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10-2、辦理與眷屬同住需要攜帶什麼文件?有何注意事項?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6-16
- 資料點閱次數:1427
答:
一、本國籍眷屬務必攜帶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以證明其身分之證件,外籍 眷屬務必攜帶居留證、護照或其他附有照片足以證明眷屬身分之證件, 並於指定之日期及時間內,到受刑人執行機關辦理與眷屬同住事宜。
二、注意事項:
(一)宿舍內設備應妥為保管,離開宿舍時,並應點交予矯正機關管理人員,如有損壞或短少,應照價賠償。
(二)出入宿舍,應遵守啟閉時間。
(三)受刑人應按照作息時間工作、休息。
(四)宿舍內,不得有吸菸、賭博、飲酒或其他不正當之行為。
(五)不得持有違禁物品,私有財物應自行檢點保管。
(六)同住期間屆滿,即應按時離開宿舍,不得藉故拖延。
(七)與受刑人同住之眷屬應自備飲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