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8-3、收容人可以參加職業訓練嗎?能否取得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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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2-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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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矯正機關對於收容人之職業訓練非常重視,其目的是使收容人學得一技之長,俾利離開矯正機關後易於謀職。因此,收容人可以依其志趣報名參加職業訓練。
二、各矯正機關對於參加各職類技能訓練之收容人,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其遴選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最近半年內無違規紀錄或違規情節輕微經酌免處分,且無另案未決者。
(二)結訓後五年內合於報請假釋(免訓、停止執行)要件或期滿出矯正機關者。但有特殊情形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者,不在此限。
(三)非隔離犯者。
三、矯正機關收容人之職業訓練分為考取證照技訓班及短期技訓班,如收容人參加考取證照技訓班,結訓後經參加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或其他專業機構舉辦之技能檢定合格,即可取得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