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8-1、收容人在矯正機關內是否需要作業?作業項目有哪些?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6-16
- 資料點閱次數:1478
答:
一、受刑人除罹患疾病、入監調查期間、戒護安全或法規別有規定者外, 均應參加作業;被告得依其志願選擇參加作業與否。至於收容少年、受觀察勒戒人等,則依其處遇需要,從事適當之教化活動、習藝或技能訓練等。
二、作業方式包含自營作業、委託加工作業、指定監外作業、視同作業等:
(一)自營作業:指由矯正機關依其特性發展具技術性及效益之作業項目,從自購原料、機具設備,到從事生產製造及行銷,均以自給自足、永續發展之理念營運。
(二)委託加工作業:指外界廠商委託矯正機關承製或代工產品,由於必須在矯正目的、機關安全及外界廠商需求間取得平衡,因此多為無戒護安全顧慮之作業項目為主。
(三)指定監外作業:指受刑人在非監獄管理之其他特定場所工作,其包含戒護監外作業及自主監外作業。
(四)視同作業:指受刑人協助機關內炊事、打掃、營繕、看護及其他由監獄指定之維持機關日常清潔及運作等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