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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金門監獄: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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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6-3、若要送入必需物品予收容人,有何規定?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6-16
  • 資料點閱次數:1735

答:

一、送入必需物品,每一送入人對個別收容人每月限一次,種類及數量限 制如下:被、毯、床單、枕頭、肥皂、牙膏、牙刷及毛巾,每次以一 件為限;衣、褲、帽、襪、內衣及內褲,每次以三件為限;圖書雜誌, 每次以三本為限;信封五十個、信紙一百張、郵票總面額三百元,筆 三支、親友照片三張。另,眼鏡、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等身分識別 文件,依收容人實際需求送入。

二、送入之必需物品,如收容人所有之數量顯超出個人生活所需,或囿於保管處所及收容人生活空間,機關長官得限制或禁止送入。

三、送入之方式如下:

(一)經由機關指定櫃台送入者,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登記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聯絡電話、住居所或聯絡地址、收受收容人之姓名及編號、送入物品之種類、數量。

(二)循寄入方式為之者,由機關先發給許可文件或標誌,再由送入人於寄入時,將該許可之文件或標誌黏貼於包裹外盒。

(三)經由機關許可之其他方式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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