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5-3、請問各類收容人發受書信之對象規定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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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1-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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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第四級受刑人得准其與親屬發受書信。第三級以上之受刑人,於不妨害教化之範圍內,得准其與非親屬發受書信;至於不適用累進處遇之受刑人,其通信對象除法律另有規定或依受刑人意願拒絕外,原則不予限制或禁止。
二、被告及民事被管收人發受書信對象為任何人,但有特別理由時,法院或檢察官得限制被告發受書信之對象。
三、受戒治人得與最近親屬、家屬發受書信;於進入心理輔導期後,受戒治人得與非親屬、家屬發受書信,但以有益於其戒治處分之執行,且須報經機關首長許可者為限。
四、受觀察勒戒人發受書信對象原則以配偶、直系血親為限。但有特別理由經勒戒處所長官許可,得與其他人為之。惟如有妨礙觀察勒戒處分之執行或受觀察勒戒人之利益者,得禁止或限制之。
五、收容少年發受書信對象為親友。
六、感化教育少年及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發受書信對象為親友,但有妨礙感化(矯正)教育之執行或學生之利益者,得禁止之。
七、保安處分受處分人及強制工作受處分人寄發書信對象為親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