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法務部矯正署金門監獄:回首頁

:::

問 4-9、收容人離婚,前岳父母或前夫(妻)是否可以陪同其婚生子女接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6-22
  • 資料點閱次數:1280

答:

一、為維繫收容人親情網絡,促進家庭正向關係連結,收容人前配偶或曾具姻親關係之人陪同收容人子女申辦接見,機關得依相關法規或基於職權審查核准。但收容人拒絕接見者,不在此限。

二、機關基於職權審查時,申辦接見者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另機關將查閱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備註欄位之記載,確定該子女之父母欄位,與前來辦理接見者雙方之關係,於確認關係無誤後,依職權准予辦理接見。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