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4-7、收容人身分類別不同,接見次數限制及對象分別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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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1-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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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第四級受刑人接見以每星期 1 次為原則(任 1 天);第三級受刑人每星期接見 1 次或 2 次;第二級受刑人接見以每 3 日 1 次為原則;第一級受刑人接見次數不予限制,但不得影響監獄管理及監獄紀律,為利實務運作及確保其他收容人接見權益,原則仍維持每天接見1次,至於不適用累進處遇之受刑人,接見以每星期 1 次為原則。對象部分,第四級受刑人得准與其親屬接見。第三級以上之受刑人,在不妨害教化的範圍內,得准其與非親屬接見;至於不適用累進處遇之受刑人,其接見對象除法規另有規定或依受刑人意願拒絕外,監獄不為限制或禁止。
二、被告(除禁止接見者外)及民事被管收人每日得接見 1 次,每次以30分鐘為限,其有不得已事由,經看守所長官許可者,不在此限;對象原則上並無限制。
三、受觀察勒戒人每週得接見 1 次(任 1 天);每次以30分鐘為限。但經觀察勒戒處所長官許可者,得增加或延長之;對象除有特別理由經勒戒處所長官許可,得與其他人為之外,以配偶、直系血親為限。但有妨礙觀察勒戒處分之執行或受觀察勒戒人之利益者,得禁止或限制之。
四、受戒治人每週得接見 1 次(任 1 天);對象為最近親屬及家屬;於進入心理輔導期後,得與非親屬、家屬接見,但以有益於戒治處分之執行為限,且須報經機關首長許可,始得開放接見。
五、受感化教育少年每週接見不得逾 2 次(任 2 天);對象為親友,但有妨礙感化(矯正)教育之執行或學生的利益者,得禁止之。
六、收容少年接見次數不予限制,但不得影響機關之管理及紀律;對象為親友,但有礙於案情之調查與收容少年之利益者,得不許其接見。
七、第四等受強制工作處分人接見以每週 1 次為原則(任 1 天);第三等受處分人每週接見 1 次至 2 次;第二等受處分人接見以每週 2 次(任 2 天)為原則;第一等受處分人接見次數不予限制,但不得影響機關管理及紀律。對象為受處分人之親友。
八、以週計算者係指星期日起至星期六止。另以日計算者則包含國定例假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