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2-15、受刑人保外醫治期間,應行注意事項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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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1-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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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保外醫治受刑人於保外醫治期間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不得有違反法令之行為。
(二)應依照醫囑接受治療。
(三)不得無故擅離或變更原醫療機構或處所。如因病情治療或照護需要時,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原執行監獄申請核准變更醫療機構或處所。但情況急迫時,保外醫治受刑人得先自行變更,並於五日內陳報原執行監獄並申請核准。
(四)應主動與監獄保持聯繫,不得無故失聯。
(五)於監獄訪察人員訪視時,應就其健康、就醫或照護、居住、生活狀況等情形提出報告,並提供醫院診斷書等證明文件。
(六)除維持日常居住及生活所必需外,未經監獄核准,不得從事與治療目的不符或顯然無關之活動。
(七)不得對被害人、告訴人、告發人、證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實施危害、恐嚇、騷擾、跟蹤、糾纏或其他不法行為。
(八)其他經監獄認為應遵守之事項。
二、監獄對於保外醫治受刑人違反上述所列各項應遵守事項之處理方式:
(一)保外醫治受刑人違反上述所列應遵守事項者,監獄應先以書面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監獄得報請法務部矯正署廢止其保外醫治核准。
(二)但是,保外醫治受刑人違反上述所列應遵守事項,其情節重大, 或經醫事人員評估其病況已治癒或改善,未依監獄指定之期日至檢察署報到等情形之一者,監獄得逕行報請法務部矯正署廢止其保外醫治核准。
三、保外醫治期間不計入刑期。未痊癒者,每月應檢附診斷書,由監獄視病情需要辦理展延。
四、保外醫治期間,經醫事人員評估其病況已治癒或改善時,應依監獄指定之期日至檢察署報到,再返回機關執行殘餘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