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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021、保外醫治注意事項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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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102-9-14
最後更新日期:108-7-24
資料點閱次數:691
答: 一、保外醫治期間需每月接受機關派員查看,如有下列情形者,得報請廢止其保外醫治: (一)違反保外醫治收容人應遵守事項,情節重大者。 (二)於保外醫治期間另犯他罪,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者。 (三)無正當理由,未依醫囑住院或接受治療者。 (四)其他有廢止保外醫治許可之必要者。 二、保外就醫者有下列情事,機關將函報撤銷保外就醫,並向地方法院檢察署報請通緝,且函請警察機關協助查尋: (一)保外醫治逾期未返,亦未依規定程序申請展延保外醫治,或申請展延未核准,而未返回機關執行者。 (二)任意變更住所,顯有逃匿之虞者。 (三)蓄意逃避訪查,脫離監管者。 (四)病情實況無繼續就醫需要,或未就醫者,經通知仍未返回機關執行者。 三、保外醫治期間不計入刑期。未痊癒者,每月應檢附診斷證明書及病例摘要紀錄申請展延。 四、保外醫治期間,病情穩定或痊癒時,應立即向地檢署報到,返回機關執行殘餘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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