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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020、請問保外醫治條件及申請程序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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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102-9-14
最後更新日期:108-7-24
資料點閱次數:675
答: 一、保外醫治之條件: (一)收容人現罹疾病,經醫師診斷不能為適當之醫治者,得斟酌情形,報請法務部矯正署許可保外醫治。 (二)懷胎五個月以上或分娩後未滿二月者。 (三)衰老或身心障礙不能自理生活者。 二、程序分為一般保外醫治及緊急保外醫治,如下: (一)一般保外醫治:機關檢附診斷證明書等證明文件,陳報法務部矯正署,矯正署審核核准後,機關通知家屬至地檢署辦理具保手續。 (二)緊急保外醫治:機關檢附疾病診斷書、病危通知書等證明文件(殘刑5年以內由機關首長決定,殘刑5年以上應由法務部矯正署先行核准),再函請地檢署依職權處分,核准後通知家屬至檢察署辦理具保手續,完成後再函報法務部矯正署核備。 三、被告如在所內不能為適當醫治,報由院檢處理,並無保外醫治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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