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2-9、沒有納入健保的收容人如何就醫?費用由誰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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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1-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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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受刑之執行 2 個月以下,且符合健保資格者,應自行持續納保,並繳交保費,以免健保中斷。如已加保未領卡或卡片遺失、毀損等,入機關前應儘速補辦健保卡,以維權益。
二、收容人如不符全民健康保險法保險資格致無法加入健保者,於矯正機關內罹病時,機關會另行延聘醫師提供診療,或由合作醫療院所提供公益門診。惟如有戒送醫院診治之情形者,費用由收容人自行負擔。至於符合清寒補助條件者,可申請醫療補助。
三、具有全民健康保險法保險資格之收容人,因刻正申辦而無健保卡、辦理投保中、不在保或積欠健保費用遭暫行停止保險給付時,得先以健保身分就醫,後續由健保署各分區業務組及矯正機關,輔導其納保或辦理欠費分期繳納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