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律師、辯護人接見須知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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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金門監獄辦理律師、辯護人接見須知
一、申請方式:
(一)現場辦理:請於上班日之上午08:00至11:00及下午13:30 至16:00,攜帶應備文件至本機關總務科提出申請。
(二)網路預約:為達便民之目的,本監網頁之為民服務次單元中表單下載及申辦,可連結至矯正機關預約接見網。 (https://www.vst.moj.gov.tw/mp.asp?mp=999)
二、應備文件:
(一)辯護人:應繳驗律師證及刑事委任狀(前開委任狀僅需於第一次辦理接見時繳驗);如係依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完成委任之非律師人員,應出示足資識別身分之證件及委任狀。
(二)律師(代理人):應繳驗律師證及民事、行政等案件之委任狀(前開委任狀僅需於第一次辦理接見時繳驗);如係依各類訴訟規定完成委任之非律師人員,應出示足資識別身分之證件及委任狀。
(三)洽談委任之律師:除繳驗律師證外,並應出示洽談委任事宜之相關文件,例如待簽署之委任文書或法律扶助基金會扶助律師之接案通知等。
(四)學習律師:學習律師隨同律師、辯護人辦理接見時,應出示足資識別身分之文件。
(五)辯護人以外之律師申請接見羈押禁見被告,應繳驗律師證及相關委任文書,俾利矯正機關將前開文件傳真報請禁見案件繫屬院檢同意;另,辯護人以外之律師亦可自行向前開繫屬院檢提出申請,於辦理接見時再將繫屬機關同意之證明文件,提供予矯正機關查驗。
三、 機關單一窗口連絡方式:
總務科,連絡電話:082-332-283#213
戒護科,連絡電話:082-332-283#603
四、 注意事項:
(一)與訴訟無關之食物或其他物品,應循一般送入物品管道,禁止於律師、辯護人接見時攜入。
(二)接見時,不得使用通訊、錄影或錄音器材。
(三)不得有違反律師倫理規範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