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屬辦理收容人接見注意事項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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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接見對象:
(一)受刑人:
依監獄行刑法及行刑累進處遇條例之規定,未編級及不為累進處遇之受刑人,得與非親屬接見及發受書信,第四級受刑人,得准其與親屬接見及發受書信,第三級以上之受刑人,於不妨害教化之範圍內,得准其與非親屬接見,並發受書信。
(二)被告:
依羈押法之規定對象原則上並無限制,請求接見者,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登記其姓名、職業、年齡、住居所、被告姓名及與被告之關係。看守所對於請求接見者認為有妨害看守所秩序或安全時,得拒絕之。
(三)受觀察勒戒處分人:
依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之規定,接見對象以與配偶、直系血親為限,但有特別理由經勒戒處所長官許可,得與其他人為之。
(四)收容少年:
對象為親友,但有礙於案情之調查與收容少年之利益者,得不許其接見。
二、接見次數:
(一)受刑人按規定:
1.第四級受刑人接見,以每星期1次為原則(每星期任選1天,由星期日起至星期六止計算)。
2.第三級受刑人接見,每星期接見1次或2次,為利實務運作之認定,原則上仍維持每4天接見1次。
3.第二級受刑人接見,以每3天1次為原則。
4.第一級受刑人接見次數不予限制,但不得影響監獄管理或監獄紀律,為利實務運作及確保其他收容人接見權益,原則仍維持每天接見1次。
5.接見時間,以30分鐘為限。前述規定之次數及時間,有必要時,得增加或延長之。
(二)受觀察勒戒人每週接見1次,每次以30分鐘為限。但經觀察勒戒處所長官許可者,得增加或延長之。
(三)被告每日接見1次,每次以30分鐘為限,其有不得已事由,經看守所長官許可者,不在此限。
(四)收容少年接見次數不予限制,但不得影響監獄管理或監獄紀律,為利實務運作及確保其他收容人接見權益,原則仍維持每天接見1次,每次以30分鐘為限,但經少年觀護所所長許可者,不在此限。
三、接見人數:
請求接見同一受刑人,每次不得逾3人。被許可接見者,得攜帶未滿12歲之兒童,且不計入人數限制。
四、接見登記時間:
(一)每週一至週五:上午08:00~11:00,下午13:30~16:00。
(二)每個月第一個星期日辦理假日接見。假日接見日期如有調整,將另行公告,假日接見,登記時間同(一)時段辦理。
(三)國定例假日無辦理接見業務,如有增加辦理接見,將另行公告。
五、接見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時,本監得拒絕或停止接見:
(一)未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未依規定登記相關資料,或非屬收容人得接見之對象。
(二)收容人接見次數已達上限。
(三)收容人拒絕接見。
(四)請求接見者或收容人為經法院或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規定禁止接見之對象。
(五)有妨害機關秩序或安全之行為。
(六)其他法規規定應限制或禁止接見者。
六、辦理接見登記:
(一)至警衛室填寫申請單。
(二)應攜帶身分證正本證明身分關係並以監方調查的資料認定,五歲至十四歲尚未辦理身分證者請攜帶戶口名簿辦理登記。
七、接見室便民服務電話:
(一)上班時間:(082)-332283轉624【接見登記】
(二)例假日及國定假日:(082)-331653【戒護科】
八、其他注意事項:
(一)送與收容人之食物,應予檢查,每次不得逾2公斤,但有損受刑人健康及夾帶危險及違禁品(如夾藏毒品、現鈔、或滲入酒類、迷幻药等違禁物品),或妨害監獄紀律者,不許送入,違者依情節輕重移移送偵辦。
(二)因本監位處離島,為體恤收容人最近親屬或家屬往返離島之不便及減少交通費用之支出,收容人最近親屬或家屬若非設籍金門縣或出示往返離島之間機(船)票者,次日即可再申請辦理增加接見1次,不受收容人級別之限制。
(四)彈性調整接見及增加接見不列入一般窗口接見次數。
(五)收容人為軍人身份,其服務單位長官有接見之需要時,得准許之。
(六)接見室禁止使用通訊、錄影或錄音器材,並將行動電話予以關機,接見過程中發現有使用情形,本監得隨時中止接見。
(七)接見人首次辦理接見時,請提示足供辨識與收容人關係之身分證明文件(戶口名薄、身分證)、俟後再次辦理時,得提示個人一般證明文件即可(如身分證、駕照、健保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