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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079、請問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注意事項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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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102-9-17
最後更新日期:108-7-24
資料點閱次數:657
答: 一、返家期間注意事項: (一)返家探視前均會發給返家探視應遵守事項;其內容明確載明返家探視期間應注意及遵守之規定。 (二)受刑人獲准返家探視後應持返家探視證明書向當地警察機關報到,並應於指定期日回監報到。 (三)受刑人返家探視之活動範圍,除往返行程所必要外,以申請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境內為限。 (四)家屬聯絡簿應由家屬記載受刑人返家期間之生活情形及到、離家時間。外役監應按在途期間規定返家探視受刑人到家及離家時回報時間,並抽查其在家活動情形。 二、返家探視受刑人有下列各款正當理由之一,未於指定期日回監時,應於原指定回監期日內向原執行外役監報告: (一)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之事變,致交通中斷或急需處理者。 (二)突染疾病,經公、私立醫院證明住院醫療或隔離者。 (三)外役監接獲前項報告後,應另行指定受刑人回監期日,並令其定時回報。經奉准延期返監者,於返監之後,應補提出「事故證明」,若係住院者,則需醫院證明。 三、返家探視之受刑人無正當理由,未於指定期日內回監者,外役監應即以脫逃罪移送該管法院檢察署偵辦及通知返家當地警察機關,並陳報法務部矯正署。另應依規定將其逐月逐級縮短之日數全部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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